(2015)红民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剑峰与鲍志琦、内蒙古苏尼尔网络有限责任公司、鲍斯日古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剑峰,鲍志琦,内蒙古苏尼尔网络有限责任公司,鲍斯日古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73号申请人:赵剑峰,男,1965年8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鲍志琦,女,1992年7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内蒙古苏尼尔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金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宝,总经理。被申请人:鲍斯日古冷,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赵剑峰与被申请人鲍志琦、内蒙古苏尼尔网络有限责任公司、鲍斯日古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鲍斯日古冷在内蒙古苏尼尔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保全金额200万元。担保人王宇光以其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房屋、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车库、申请人赵剑峰以其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某小区商厅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剑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鲍斯日古冷在内蒙古苏尼尔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2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王宇光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房屋、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车库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三、申请人赵剑峰以其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某小区商厅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