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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执民字第9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戎净净与陆汉明、姜世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戎净净,陆汉明,姜世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957-3号申请执行人戎净净(公民身份号码:3309011971********),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陆汉明(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3********),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姜世飞(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5********),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戎净净与被执行人陆汉明、姜世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陆汉明、姜世飞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1月,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对被执行人陆汉明名下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西街55号房产进行拍卖。2015年1月14日,买受人王明敏(身份证号××)以最高价人民币1300000元竞得,并于2015年1月23日至本院办理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西街55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明敏所有。【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西街55号房产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明敏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明敏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旗民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益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