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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081号原告:刘某某,女,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陈某某,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