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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舞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舞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郭江涛、孙永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郭江涛,孙永杰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初字第995号原告舞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朱春学,主任。委托代理人殷玉晓,河南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江涛,男。被告孙永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郭江涛、孙永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元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舞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舞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夏  英  涛审 判 员 宋  海  燕人民陪审员 张    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凤(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