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5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淑辉、何敏申请执行四川星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辉,何敏,四川星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519-4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辉。申请执行人何敏。被执行人四川星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武劳人仲裁字(2014)第1897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1月7日受理李淑辉、何敏申请执行四川星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星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农业建设银行邛崃羊安分理处账户上的存款限额6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