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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2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赵宽与韩常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宽,韩常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昌民初字第2329号原告赵宽。被告韩常华。本院2014年11月4日受理原告赵宽诉被告韩常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赵宽未能提交被告韩常华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韩常华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宽要求被告韩常华给付劳务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