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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自贡市沿滩区元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易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沿滩区元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曹易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滩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元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王韬,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易康,男,汉族,1965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龙潭镇。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沿滩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曹易康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扣押;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原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