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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刑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希正传授犯罪方法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希正

案由

传授犯罪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濮刑执字第00009号罪犯张希正,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濮阳市监狱服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华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张希正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濮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希正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以来,被告人张希正未经公安机关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百度网页上开设“聊城市天工锁业技术有限公司”、“聊城市龙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网页,在明知自己的传授行为可能发生使被传授人掌握犯罪经验和技能的危害后果的情况的下,通过网络视频传授开锁技术,并向被传授人出售开锁工具。王某某、高某某等人利用张希正传授的开锁技术及从张希正处购买的开锁工具,多次实施入户盗窃犯罪。罪犯张希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2013年12月、2014年4月、9月获表扬奖励各一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希正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希正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所犯罪行、情节及原判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希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艳丽审 判 员  高洪光人民陪审员  支黎曼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