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小店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孙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小店刑初字第0010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务工人员。2014年10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4)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6日2时左右,被告人孙某在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交通学院旁延长石油加油站背后,翻窗进入被害人谷某甲经营的超市,窃得各类香烟100余盒、牙膏四支、口香糖四盒(经鉴定以上物品价值共计2034元),并在该超市里间被害人的卧室盗窃HD牌数码摄像机一部、水杯一个、棕色手提包一个(以上物品均无法作价)。随后,被告人孙某翻窗进入智超超市旁被害人李某经营的胖子涮锅城,窃得被害人李某的现金73元及一把别克车钥匙。之后被告人孙某又翻窗进入智超超市旁的值班室内,窃得被害人谷某乙的两盒茶叶、两袋茶叶、三瓶酒、一个手镯(以上物品均无法作价)。现赃款已挥霍,赃物已全部追归被害人。另查明,本案在侦查期间,被告人孙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谷某甲经济损失1000元,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4000元,被害人谷某甲、李某对被告人孙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到案经过及到案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人证言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智超超市被盗物品清单、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034元,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73元,盗窃总价值共计21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谷某甲、李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水莲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金玉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