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苑某某与卢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某,卢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289号原告苑某某,男。被告卢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苑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苑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应 铭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秀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