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法民初字第0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范开兵与李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开兵,李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法民初字第02643号原告范开兵,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敏(系特别授权),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焱,女,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开兵与被告李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范开兵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开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范开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开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范开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周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