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中法民初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6-04
案件名称
魏贵平与陈贵达、张二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魏贵平;陈贵达;张二巧;云南贵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中法民初字第0019号原告魏贵平,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麒麟区白石江街道办事处保渡毕家院居民小组。身份证号码532201197105292711。委托代理人蒋正品、余远伟,云南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贵达,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曲靖市东江花园1组7幢。身份证号码532201196212172411。被告张二巧,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532201196302022425。第三人云南贵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翠峰路中段58号。法定代表人张龙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贵平诉被告陈贵达、张二巧、云南贵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贵平于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贵平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贵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魏贵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宁审 判 员 余 瑾人民陪审员 樊志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雪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