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陈长生与陈长生、陈颖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陈长生,陈颖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商初字第4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双塔路工行大楼。法定代表人:钟世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建芳。被告:陈长生。被告:陈颖颖。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诉被告陈长生、陈颖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包建兄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真杰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