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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执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崔卫建、钱瑞东与临沂虹宇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卫建,钱瑞东,临沂虹宇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莒执字第1742号申请执行人:崔卫建,男。申请执行人:钱瑞东,男。被执行人:临沂虹宇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盛庄街道李白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振明,该公司经理。本院作出(2014)莒执字第17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临沂虹宇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鲁Q×××××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虹宇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鲁Q×××××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毕纪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