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尹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尹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00211号原告张某,男,1968年6月10日生,壮族,住蒙自市。委托代理人年位峰,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尹某,女,1970年9月2日生,汉族,住蒙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尹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宋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思琪(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