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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马X与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马X,男。被执行人杨XX,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012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马X与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杨XX住房公积金28000元,该案件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马X,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121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碧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弘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