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行非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随州市曾都区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行非审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国土资源局。被申请执行人随州金丰天盛粮油储备有限公司(负责人:方伟丞),地址:曾都区万店镇红石岗村委会9组。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执罚曾土资监字(2014)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随州市曾都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执罚曾土资监字(2014)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执罚曾土资监字(2014)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执罚曾土资监字(2014)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随州金丰天盛粮油储备有限公司(负责人:方伟丞)应立即退还占用曾都区万店镇红石岗村委会9组基本农田(18947.49平方米),并恢复原种植条件;及缴纳罚款1419641元,并从2014年8月1日起每日按3%计算加处罚款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加处罚款不得超过本金。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审判长 周红斌审判员 刘前富审判员 宋 琼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