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林述斌、尹福平与刘元松、蒙阴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述斌,尹福平,刘元松,蒙阴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45-2号原告林述斌,居民。原告尹福平,居民。被告刘元松,成年,居民。被告蒙阴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本院于2015年*月*日作出(2015)岱民保字第245-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告刘元松申请解除查封并交纳保证金,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蒙阴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鲁J×××××挂)号肇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