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45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张克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安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