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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45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张克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安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