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城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洪刚与刘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刚,刘春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城民初字第52-1号原告李洪刚。被告刘春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刚诉被告刘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70元,共计3120元,均由原告李洪刚负担。审 判 长 裴晓萌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人民陪审员 刘法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