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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徐伟与赵励、李晓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赵励,李晓敏,潍坊汇财商贸有限公司,李公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徐伟。被执行人赵励。被执行人李晓敏。被执行人潍坊汇财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公杰。本院在执行徐伟与赵励、李晓敏、潍坊汇财商贸有限公、李公杰民间借贷保证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7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