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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7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朝精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朝精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707-2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朝精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2)村黄泥岭工业区C座二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0-7。法定代表人朱世美。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B栋)厂房一、二、三、四、五层,组织机构代码76499341-X。法定代表人徐平。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朝精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421243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浩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思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