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民一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与叶新忠、朱新娟、朱新文、鲍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叶新忠,朱新娟,朱新文,鲍惠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3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755403-X。负责人毛高林,系该支行行长。被告叶新忠,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朱新娟,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朱新文,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鲍惠芬,女,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诉被告叶新忠、朱新娟、朱新文、鲍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月12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以被告叶新忠结清所欠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玉保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项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