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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民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叶云富与童华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云富,童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叶云富。被执行人童华伟。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衢开执民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叶云富与被执行人童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童华伟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5年1月23日,被执行人童华伟尚欠申请执行人叶云富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欠缴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1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吾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