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叶云富与童华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云富,童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叶云富。被执行人童华伟。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衢开执民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叶云富与被执行人童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童华伟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5年1月23日,被执行人童华伟尚欠申请执行人叶云富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欠缴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1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吾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