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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谢海南与郑灵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海南,郑灵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谢海南,男,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郑灵音,男,197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在执行(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9958号原告谢海南诉被告郑灵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郑灵音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谢海南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灵音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谢海南依据(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995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郑灵音支付人民币110,848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兴审 判 员  马建军代理审判员  姚 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