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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秦娟娟与张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娟娟,张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13号原告秦娟娟,女,汉族,莱西市人。被告张瑜,女,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娟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娟娟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3元、速递费60元,共计333元,由原告秦娟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发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