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秦娟娟与张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娟娟,张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13号原告秦娟娟,女,汉族,莱西市人。被告张瑜,女,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娟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娟娟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3元、速递费60元,共计333元,由原告秦娟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发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