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傅承海、陈月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傅承海、陈月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傅承海、陈月美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国立证字第769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陈月美购买的,由长春广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二道区河堤路以东、宜良路以南,项目名称:保利远达大街小区1区2区,第A11【幢】1【单元】101号房,建筑面积:131.03平方米,丘(地)号:5-3/283-16(101),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740078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贺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