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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光洋化学应用材料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与杭州运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洋化学应用材料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杭州运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80号原告:光洋化学应用材料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李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俊先、季君。被告:杭州运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光洋化学应用材料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运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光洋化学应用材料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