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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大冶执字第00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敏与黄治鹏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黄治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4)鄂大冶执字第00635-1号申请执行人李敏,女,1982年0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治鹏(曾用名黄志鹏),男,1963年09月0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38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03日向被执行人黄治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治鹏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治鹏逾期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治鹏或其妻陈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13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郑正锐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怀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