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赫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郭世虎挪用公款一案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世虎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黔赫刑初字第28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世虎,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赫章县城关镇硐上村。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4)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世虎犯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世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毕节市久久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久公司”)是自然人投资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郭世虎于2013年8月被聘用为久久公司的员工,负责为久久公司在赫章县配送商品,并从客户处代收商品款后转交给久久公司出纳员陈静。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7月4日,郭世虎分别向久久公司的十五家客户收取商品款共计人民币52,175元,郭世虎未将该款交给久久公司出纳员陈静,私自挪用该款归其个人用于赌博。案发后,郭世虎的亲属代郭世虎向久久公司退赔了全部商品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刚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郭世虎。上述事实,被告人郭世虎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赫章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毕节市久久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工作制度单、工资表、提成表及出库单,付款单据及谅解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单,证人陈静、吴刚、牛永红、郭斌、刘友林、付桂琴、徐本郁、徐义军、曾许香、阳光、陈燕的证言,被告人郭世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世虎利用其所在公司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世虎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郭世虎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郭世虎的亲属已代郭世虎退赔该公司经济损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郭世虎,可酌情对郭世虎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郭世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世虎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永平审 判 员 赵文广人民陪审员 胡凤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