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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商终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王洪鹏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洪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商终字第006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鹏,无业。委托代理人刘柱武,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晓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冕。上诉人王洪鹏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4)泉商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洪鹏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洪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洪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75元减半收取1437.5元,由上诉人王洪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昭玖审 判 员  李清爱代理审判员  汪佩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思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