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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塘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塘信用社与佛山市东美达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广正通明纺织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塘信用社,佛山市东美达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广正通明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胜忠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俊衍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诗豪纱线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塘保字第3号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塘信用社,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大兴大道中**号。负责人王永崧,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颜健、欧冬花,员工。被申请人佛山市东美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侨兴路30号三座。法定代表人苏西华。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广正通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侨兴路30号。法定代表人陈康龙。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胜忠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颜峰大道上街工业区22号A座103室。法定代表人李志东。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俊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颜峰大道F座43号。法定代表人徐杰。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诗豪纱线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颜峰上街工业区(图名:木桥沙田)。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塘信用社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东美达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森丹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胜忠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俊衍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诗豪纱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2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东美达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森丹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4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益。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健钊审 判 员  卢泽辉人民陪审员  蔡镜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佳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