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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0-05-20

案件名称

邓某1与罗德志、李孔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邓某1;罗德志;李孔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23号 原告邓某1,男,201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 法定代理人邓某2,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系原告邓某1父亲。 法定代理人梁某,女,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系原告邓某1母亲。 上述原告邓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邓某2、梁某的共同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凌旭东,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德志,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 委托代理人苏超家,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孔运,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人民东路574号。 代表人陈日荣,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1诉被告罗德志、李孔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23日原告邓某1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1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某1负担。 审判员  甘国联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