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英爱诉被告李英燮之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爱,李英燮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张英爱,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区。被告:李英燮,男,汉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爱诉被告李英燮之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英爱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英爱负担。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慧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