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丁磊与丁春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磊,丁春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丁磊。被告:丁春荣。本院审理原告丁磊与被告丁春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故原告于2015年1月23国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春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磊负担。审判员 魏忠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