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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二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胡运起与张启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运起,张启予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二初字第90号原告:胡运起。被告:张启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运起与被告张启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运起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运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运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0元,由原告胡运起负担。审判长  武振生审判员  杨庆国审判员  于俊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