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70号原告李某,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十二团二十一连职工,住新疆阿拉尔市南口镇台州。被告邓某,女,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拉尔市南口镇台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