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70号原告李某,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十二团二十一连职工,住新疆阿拉尔市南口镇台州。被告邓某,女,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拉尔市南口镇台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