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林鹏、王世全与王世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鹏,王世全,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37号原告林鹏,天津市英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沈春慧(原告之妻),天津市利德贸易有限公司会计。被告王世全,天津市王顶堤集团职员。第三人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巨福新园8-3-101(-1室)。法定代表人刘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只蕊,该公司法务专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鹏与被告王世全、第三人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鹏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春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