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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梅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0021号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燕娜,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某某,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梅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