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梅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0021号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燕娜,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某某,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梅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