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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34号原告邢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邢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邢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均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