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081号原告:刘某某,女,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陈某某,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