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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邹志诉李振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志,李振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187号原告:邹志,个体业主,住通河县。被告:李振忠,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志诉被告李振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志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志负担。审判员 袁 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潇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