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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仙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人,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京泰派出所抓获,同年9月2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志兴、陈飞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6日7时30分许,被害人王某某在仙游县枫亭镇海滨村华腾鞋厂门口与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两人各持啤酒瓶进行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持破碎的啤酒瓶将王某某右前额、胸口、左手臂等处扎伤。经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就民事部分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谅解。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因本案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司法局根据本院委托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委托书,泰州市看守所证明,抓获经过,仙游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肖某某、任某、李某、孟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仙游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可对被告人刘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荣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