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赖正彬与何锡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正彬,何锡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保字第12号原告赖正彬,男,生于1969年4月19日,汉族,务农。被告何锡成,男,生于1964年6月20日,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正彬诉被告何锡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正彬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何锡成所有的价值5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何锡成所有的银行存款55万元予以冻结;如被告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建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盛启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