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史德志与周勇、田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德志,周勇,田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01—1号申请执行人史德志。被执行人周勇。被执行人田艳。本院(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勇、田艳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史德志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史德志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田艳所有的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田艳位于襄城区陈侯巷1幢的房产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襄城区xxxxxxxx”;查封期限为一年。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查封的房屋由被执行人田艳居住;但不得对被查封的房屋设置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熊世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青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