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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扬忠与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扬忠,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471号原告王扬忠,自由职业。被告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成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扬忠与被告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扬忠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扬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扬忠负担。审判长  谢万鹏陪审员  冯光学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冷友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