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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蔡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洪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予以取保候审。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7日下午,被告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湘N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梁某某沿209国道从洪江市黔城镇驶往洪江市江市镇。当日16时2分许,当车行至洪江市江市镇红莲村三里岩路段时,由于饮酒后头脑模糊,被告人蔡某某越过中心单双虚线与相对方向由邬某驾驶的湘N*****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会车相撞。造成被告人蔡某某和乘车人梁某某受伤。2014年7月18日,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出具《怀正兴司法鉴定所(2014)毒检字130号鉴定意见书》认定蔡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0.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向交警部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梁某某、邬某部分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梁某某、邬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被害人梁某某住院病历、被告人蔡某某及被害人邬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及车辆网上查询信息、户籍信息、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害人梁某某、邬某的陈述,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洪江市公安局对被害人梁某某损伤程度鉴定的洪公法鉴活字(2014)第06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蔡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调查评估意见,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沙沙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