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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武钦单与马心良、武端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钦单,马心良,武端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667号原告:武钦单,男。被告:马心良,男。被告:武端可,男。本院在受理原告武钦单诉被告马心良、武端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钦单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钦单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钦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武钦单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宁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子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