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立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季毅与哈跃鹏、张玉金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某,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立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季某,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某某,男,l953年4月22日出生,回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l956年11月9日出生,回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上诉人季某与被上诉人哈某某、张某某因继承纠纷一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市民初字第3277-2号民事裁定,驳回季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季某不服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季某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户籍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本案应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哈某某、张某某提起继承之诉,要求继承的系被继承人哈某某名下位于济南市二环南路x号x室及济南市历下区x号房产两处,因济南市二环南路x号x室的房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季某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季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季某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主要遗产在济南市历下区,且上诉人也居住在济南市历下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哈某某、张某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被继承人哈某某名下有房产两处,分别为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x号x室及济南市历下区x号。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继承人主要遗产分别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和济南市历下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和济南市历下区对纠纷均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季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卫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杨广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亓玉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