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立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起诉人孟召庆诉邢台市建设局其他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召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立行初字第6号起诉人孟召庆,男,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起诉人孟召庆诉邢台市建设局其他行政一案,向本院递交了诉状。起诉人孟召庆诉称,起诉人孟召庆是曹演庄社区居民。2009年10月13日,曹演庄居民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曹演庄居民搬迁,否则将强制拆迁。见此通知后,有关居民立即与村委会进行交涉,并要求其出具拆迁的合法手续。但曹演庄居委会对此置之不理。2009年10月28日,河北省邢台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拆迁许可证等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公然将孟召庆家合法居住的房屋强行推倒,并将其家里财产全部砸在房内,导致其无家可归!起诉人孟召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于2014年4月10日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邢台建设局依法公开拆迁许可证等相关材料。被告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4年5月6日向原告送达了(2014)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书称:2009年11月13日之前,2010年10月8日至2011年1月21日,邢台市桥西区曹演庄村房屋拆迁未在我局办理过《拆迁许可证》。但需要说明的是,依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证项目的通知》(邢政(2009)25号),其中附件第12项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下放到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时间2009年11月14日至2010年10月7日,因此该项目在此期间是否办理了《拆迁许可证》,应当到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查询。据此,起诉人孟召庆又向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桥西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30向起诉人孟召庆送达了(2014)第18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该告知书称:根据市、区政府部门职能分工的有关规定,2009年11月14日之前,我区无办理拆迁许可证的职能,此期间的拆迁许可事项管理权属邢台市建设局,建议到邢台市建设局咨询。起诉人孟召庆认为根据上述建设局作出的(2014)第8号告知书和桥西区政府作出的(2014)第18号告知书,足以证明中北公司在2009年10月28日拆除孟召庆房屋时根本没有拆迁许可证等合法手续。为此,起诉人孟召庆于2014年7月9日向被告提出依法查处中北公司非法强拆起诉人孟召庆房屋的申请,被告于2014年8月1日给孟召庆回复称:其不再具有发放拆迁许可证和查处的职能。起诉人孟召庆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是混淆时间概念、明显的行政不作为,严重损害了起诉人孟召庆的合法权益。故起诉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2014年8月1日作出的回复,判决被告履行查处河北省邢台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强拆起诉人孟召庆房屋违法行为的职责。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孟召庆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孟召庆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枝审 判 员 刘宗良人民陪审员 郭未如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茜 来源:百度搜索“”